《領有身心障礙補助,還可以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嗎?》
昨晚上報稅課程的時候,有學員問到一個有趣的實務問題-如果10歲的小花領有身心障礙補助,那麼報稅的時候把小花列為扶養對象,可以再新增一筆『身心障礙』特別扣除額12.8萬,如果我適用的綜所稅率是12%,我就可以省下一筆1萬5360元的稅囉?但是有人提醒我,萬一我把小花當扶養人口,未來可能影響到小花每月可領的身心障礙補助,真的會因此領不到補助嗎?
OK,班主任就來釋疑一下囉。
首先,申報扶養跟原先領的補助是兩碼子事,因為身心障礙補助是屬於社會福利,如果申報扶養了小花,小花的這份補助就要全部算入扶養人的所得明細,例如小花的伯父申報扶養小花,那這份補助就會併入伯父的家庭總收入去合計,當然,如果小花是由自己的父母申報扶養,就理所當然合併到小花爸媽的收入囉。
再來,是什麼情況下,才有可能會影響小花未來可能領不到補助呢?
情況1:小花爸媽突然大發財,年薪超過200萬以上或是繼承了一大筆土地或是值錢的房子-->補助資格因此取消
情況2:小花讓給其他高所得的親屬扶養,原本想節稅,沒想到該親屬的年收入或是名下財產很多-->因小(省1萬多的稅)失大(年領4萬多補助取消)
先來看看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補助的資格(排富條款)
資格認定: 1.低收入戶。 2.中低收入戶。
3.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:
(1)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,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.5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.5倍。
(2)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,每增加1人,增加新臺幣25萬元。
(3)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所以,雖然多列舉一些扶養人口可以增加免稅額度,但大家還是要認真研究清楚喔,可別因小失大。
關於身心障礙的補助資格與條件限制,請參考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規定~